(一)初選:申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後擇優至多推薦3名,於104年2月10日前檢送渠等申請文件至本部。
(二)複選:104年3月中旬前,由本部聘任委員所組成之面試委員會對學校所推薦人選進行面試及書面審核並決定最終人選;面試原則以中英文進行。書面及面試成績分數評審標準:
(1)書面資料:包括在學學業成績、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在捷克讀書計畫、自傳、捷克簡介,占25分。
(2)人品與態度:包括儀表、禮貌、態度舉止、涵養等,占25分。
(3)言詞與表逹能力:包括思考與反應、言語表達、外文能力、邏輯概念等,占25分。
(4)學識與見解:學識及時事的見解,占25分。
(三)甄選結果:104年3月下旬前由本部函知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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